陕西科技卫生学校-----官方网站!

끠 搜索
  • 招生热线:029-81483456
  • 首页 首页
  • 学校概况 学校概况
  • 学校新闻 学校新闻
  • 服务学生 服务学生
  • 招生就业 招生就业
  •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
  •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넳 넲

学校新闻 / School news

  • 学校新闻
  • 通知公告

联系方式 / Contact information

  •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秦镇
  • 电话:029-81483456
  • 传真:029-81483216
  • 邮箱:sxkjwx@126.com
  • 网址:www.sxkjwx.com

关于《陕西科技卫生学校章程》的公示

首页  ꄲ  通知公告  ꄲ  关于《陕西科技卫生学校章程》的公示

 

关于《陕西科技卫生学校章程》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校理念,进一步完善现代学校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我校对《陕西快科技卫生学校章程》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陕西快科技卫生学校章程(征求意见稿)》予以全文公示。诚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广大师生及家长对章程内容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将认真研究吸纳合理化建议,持续优化学校治理,提升办学水平。

意见反馈方式:

  请将您的意见或建议通过书面形式(请注明“章程意见反馈”字样)发送电子邮件至指定邮箱。

公示时间:2026年1月9日至2026年1月13日

联系人:刘澎涛

联系电话:029-81484920

电子邮箱:82897831@qq.com

  特此公示。

 

陕西科技卫生学校

2026年1月9日   

 

 

 

 

 

 

陕西科技卫生学校章程

(征求意见稿)

2026年1月9日

 

序言

  陕西科技卫生学校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普通中专学校,坐落于秦岭北麓、沣河西岸的西安市鄠邑区千年古镇——秦渡。学校前身是成立于1993年的陕西卫生职业学校,办学历史可追溯至1979年学校创始人李健唐先生创办的西安医学培训中心。

1994年东仪路校区一期建成,投入使用。

2002年升格为陕西科技卫生职业中专学校,获批为省级重点学校。

2003年升格为普通中专学校。

2004年获批为为国家级重点学校。

2007年学校秦渡校区一期建成,投入使用。

2018年获得中等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2023年获批为省“双示范”学校建设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生、教职工、举办者合法权益,全面提升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陕西科技卫生学校

学校地址:西安市鄠邑区纬五路1号。

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全日制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办学宗旨:传承大医精诚,培育白衣良才。

学校发展定位:根植陕西、立足行业、面向需求、造福社会。

学校培养目标:能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人文素养、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的职业精神,扎实的文化基础知识、较强的就业创业能力和学习能力,掌握医学知识和技术技能,具备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面向医疗卫生行业的技能人才。

校训:知识改变命运,智慧引领辉煌。

校风:崇尚科学,积极探索。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五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设立中国共产党陕西科技卫生学校支部委员会(简称学校党支部),学校党支部设委员5名,每届任期5年。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支部关系隶属中共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第六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参与讨论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参与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建议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与学校理事会、校委会“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支部委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校委会和监事会,党员校长、副校长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支部委员会。

第八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学校党支部要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来实现学校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 学校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支部支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支委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支委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支部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支部支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

学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支部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支部决议贯彻落实,督促支部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十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群工作部,配备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等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举办者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为李林同志。

第十二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推选学校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二)通过学校理事会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

(三)通过学校理事会审定学校财务预、决算;

(四)了解学校理事会和学校状况;

(五)推荐校长人选;

(六)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七)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专项经费;负责提供学校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保证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四)法律、法规、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内部治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八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表达意见,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理事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五)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六)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八)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九)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切实履行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建立完善校长陪餐制等学校食品安全体制机制,确保校园食品安全和营养质量。

(十一)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十二)向学校理事会和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十三)履行学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任务是具体部署落实理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参加校务会议的人员为理事长、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和其他校务委员会委员。根据讨论的业务范围所涉及的中层干部可参加会议。

学校校务会议由校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学校校务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行使下列职权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学校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工会。学校工会是学校党支部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工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学校党支部和上级团委领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制度。学代会是学生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学代会选举产生学生会。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按照学生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改进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师生法治素养,健全法治副校长和法律顾问等工作机制,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法律顾问作用,提高治理能力,全面提升依法治校水平。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贯彻落实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要求,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积极建设智慧校园,推动数字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鼓励教师合理运用智慧课堂、在线学习平台、人工智能等工具,创新“课堂教学、评价反馈、个性化学习”等模式,赋能教学质量提升。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畅通家长委员会、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实践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章 学生与教职工

第十九条 学生是指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接受教育,参加学校各项活动,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爱护学校公共设施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并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发展型资助。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实行相应聘任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参加学术团体,进行学术交流;

(二)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的工资与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与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与决策;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七)对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教育教学、教研科研及管理任务;不断提升专业素养与教育教学能力。

(二)恪守职业道德与学术规范,廉洁从教,维护教师职业形象。​

(三)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实施素质教育,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加强家校沟通,配合形成育人合力,反馈学生成长情况;​

(五)维护学校声誉与利益;​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需建立教职工心理疏导机制、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测评与咨询服务,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双向保障体系。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学校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及人事考核制度,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五章 资产、后勤与安全

第三十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本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货币等流动资产,在建工程等固定资产,知识产权、债权、股权等无形资产和非物质文化资产。

学校由李林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80万元人民币,其中李林货币形式出资80万元人民币,占总资产的100%。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以及办学积累等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破坏。学校对侵占或破坏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等行为,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害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控管理、经济责任等制度。科学合理使用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后勤管理与服务机构,不断提高后勤保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与演练,保障师生人身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和活动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六章 学校变更、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 关于学校分立、合并和变更:

(一)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经理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实现办学目的,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不能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与教职员工。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举办者进入清算小组;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四十条 学校终止须在政府审批和主管机关的指导下建立财产清算组织,并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即自行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由举办者提议或1/3以上的理事共同提议,并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同意。

章程的修改,需事先在学校官网上公示5天,无异议并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会和学校党支部委员会审议、学校理事会会议审定后,报送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报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三)举办者发生变更的;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内部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ꄴ前一个: 无
ꄲ后一个: 无
넶浏览量:0
创建时间:2026-01-09 10:28
  • 电话:029-81483456
  • 邮箱:sxkjwx@126.com
  •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秦镇

微信公众号

 本网站由阿里云提供云计算及安全服务
本网站支持 IPv6
 本网站由阿里云提供云计算及安全服务
本网站支持 IPv6
 本网站由阿里云提供云计算及安全服务
本网站支持 IPv6
 本网站由阿里云提供云计算及安全服务
本网站支持 IPv6